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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受12个月限制的情形

来源:张睿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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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产生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金额与工作年限紧密相关。

     但法律规定的有些情形,不管你工作年限多久,最多只有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注:该条指的是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注:该条指的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该条指的是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2.7.23)

第三十二条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目前为失效文件,即,该通知规定的“协商一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情形,其经济补偿金不再受12个月之限制。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仅有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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