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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转让合同如何履行,何种情形可以合法“反悔”?

来源:张睿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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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 张睿思(代理被告)

 

 【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21日通过微信签订了转让合同。被告将位于罗湖区亚拉泊二期水贝xxAxx档柜台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人民币5000元。原被告通过电话后确认5000元转让费于2017年5月21日9时由原告的儿子翁xx微信转账给被告。且被告同意柜台(摊位)做到5月底后即把柜台交给原告。但是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23时通过支付宝转账将转让费转于原告儿子翁xx。

 

 【审理过程】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通过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由以下理由:1、双方的合同并未签订或生效,合同最基本的标的、租赁价值、期限、违约等均未签订,双方对出租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被告对涉案的柜台无权出租,柜台的出租是由管理单位统一对外招租,租户并无转租权,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继续履行无法律依据;3、原告并未造成损失,被告也无须承担相关承担,原告所称的损失根本不存在;4、被告已退还订金,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根本丧失,且相隔时间较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原告对被告多次辱骂,人身攻击,并且损坏被告的贵重财物,给被告造成重大的心理阴影,其行为为涉嫌强迫交易。

 

【审理结果】罗湖法院采纳被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仅可证明其转帐被告5000元,但无法证实转帐的目的和性质,合同的关键条款均不能明确,故原告所主张的转让合同未能成立,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收据也未能证明其因本案产生的实际损失,鉴于原告本身从事玉器批发、玉器也非易腐易耗物品,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Tips】合同尽量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在交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且收款人是合同当事人。作为支付合同款项的一方,要特别注意该两点。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或者作为支付方无法证明已经实际履行支付义务,则该合同可能会因为未实际履行而解除,从而让另一方可以合法“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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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睿思
  • 执业律所: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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