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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被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张睿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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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 张睿思(代理被告)

  

      【案情介绍】原告主张2017年9月15日,被告约原告去深圳市商谈借款事宜,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28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每月0.015%;若被告逾期归还本息,除应当承担全额支付本息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原告未归还利息50%罚息,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据》及《收据》给原告。遂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8万元被禁及借款。


     【案情分析】接到本案的咨询后,代理人对现金28万元的借款本身存在疑问,经过与当事人面谈,整理出以下几个疑点:1、被告的长居地是广州,原告的长居地是惠州,但原告却声称借款合同、借条的签订及现金的交付均在深圳;2、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在陆丰老家,根本不在深圳,有酒店的入住记录为证;3、被告并不认识原告,之间并无任何经济往来,原告在没有任何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以现金的方式出借金额高达28万元,这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符;4、现如今,网银转账、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日益发达,原告却用现金的方式交付大量现金,有悖常理。

根据以上几点疑点,代理人做如下准备:1、要求被告必须出庭,由于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出庭的当事人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不惧于接受法官的质询,能够取得法官的信任;2、调取了被告的入住酒店记录及外面订单,证明借款发生时其并不在深圳,以佐证原告陈述的事实存在严重瑕疵;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原签具《借款合同》《借条》时的实际场景。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补充了原告的银行流水及被告手举《借款合同》的照片,原告代理人的本意是想证明原告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出借28万元的现金,及借款合同的签订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本代理人却找到这两个证据的巨大漏洞,其一,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基本上没有取现记录,但却有现金存入记录,而且存入的现金最少是几百块,高的也不过是几千块,这足以证明原告的交易习惯并不是大量现金交付;其二,原告提交的照片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根据图片中被告的衣着,签订时间明显是在冬天,并不是9月份;其二,既然原告能够对被告手持借款合同拍照,为何却在最重要的交易环节即交付现金28万元的时候进行拍照?这与常理不符。


【审判结果】最终罗湖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借款金额较大,原告主张系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既未显示借款之前有大额取款记录,也不能证明原告有较强的出借能力;原告主张原告付款和被告写借据是在相同时间和地点,但原告当时只对被告出具收据进行拍照取证,却未对最重要的交付借款环节进行拍照取证,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关于资金来源及付款情况的陈述也存在疑点。”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仍采纳被告代理人的意见,中院认为“本案中,王xx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2017年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帐户余额最高为20022.85元,王xx虽称其做餐馆及地皮中介生意,家中常备大量现金,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从其银行流水看,即便几百元、几千元的现金,王xx也会存入银行卡,故应认定王xx不具备涉案借款能力。”据此,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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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睿思
  • 执业律所: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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