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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I借款人遭遇“套路贷”,被起诉后应如何应对?

来源:张睿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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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2月27日,被告陈xx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月息率为2%,从实际支付借款之日起计算。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15万元,并签收了《收据》。2010年12月3日被告陈xx与被告张xx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生活资金周转,被告张xx作为被告陈xx的丈夫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2、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6213.7元(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前述标的额共计156213.7元;3、被告承担本案担保费、诉讼费。

两被告辩称,一、本案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企图通过民事判决将非法行为合法化,是典型的“套路贷”,并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转账借款予被告,随即要求被告陈xx通过取现支付高额费用,在被告xx还款时又要求被告陈xx转入与原告在表面上没有任何关联的第三方账户,在被告陈xx无法承担高额利息费用时,即以空白借款合同加收据结合转账流水要求被告陈xx偿还高额本金及利息,这是“套路贷”团伙常用的模式。根据被告陈xx提交的流水可以看出月利息高达11%-13%,严重超出法定利率红线,明显是披着借贷外衣,实际上是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方式非法侵占公民财物的新型犯罪。二、被告陈xx深陷“套路贷”,在整个过程中实际上流动金额不过40-50万元左右,但该期间流水金额却高达2000余万元。十几个小组约60余人,表面上没有任何关系,但一旦被告陈xx无法承担高额本息,就有人主动出借,然后再用该笔新借款偿还上笔借款,实际上就是“以贷养贷”,所借款项不过是左手倒右手,最终回到众多出借人手上。三、本案并非是个案,而是一个集体、团伙作案。被告陈xx深陷“套路贷”已经向扫黑除恶中心举报,目前已通过审查,正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对本案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主张的15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张xx不知情,被告陈xx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需,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套路贷借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xx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是滥讼。

经查,被告主张本案借款可能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称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立案告知书。庭审后,本院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xx派出所调查查明,陈馥华确实已就本案借款的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xx的起诉。


一审案号:(2018)粤0304民初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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